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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部署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6-07-17 12:56:54

海南特区报讯 日前,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李军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我省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等工作的报告》中批示:“对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省高院认识十分到位,措施充分可行。建议抓紧实施。”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对海南生态立省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根据改革试点方案,将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配套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以河流入海口所属行政区划为标准,在我省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宁远河、陵水河五大河流域流经市县试行环境资源案件分别由海口中院、省一中院、省二中院、三亚中院、陵水法院5家集中管辖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在鹦哥岭、霸王岭保护区先行试点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专门管辖,由省二中院专门管辖;在海南五大河流域和两大自然保护区集中管辖范围内的各市县人民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

据悉,实施改革试点法院结合省情依法审理“四大类”环境资源案件,包括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试行诉前禁止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先行禁止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探索开展修复性司法,凡有可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要在判令环境破坏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处以刑罚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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