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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秦岭野生动物园玩耍 水溅摊贩字画家长赔2万元

发布时间:2016-08-14 00:44:29

    2014年10月3日,刘某带着三岁的儿子小明(化名)在秦岭野生动物园玩耍,小明玩耍时不小心将水瓶里的水洒了出来,恰巧水洒到正在路边摊贩的字画上,导致7幅字画损毁。摊贩称,该字画购买于省书画院,十分珍贵,便向刘某提出索赔,犯双方因价值原因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摊贩张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将原被告二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调解,仍无果。

    今年1月份,张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近日,长安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刘某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的儿子将水洒在原告字画上,致使原告7幅字画损毁,因被告孩子年幼,作为监护人,被告理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张某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损毁的7幅字画价值21000元,并提供字画原作者出具的证明一份及陕西省西安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一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处刘某赔偿张某财产损害赔偿金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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