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热线
主页 > 国内新闻 > 陕西新闻

咸阳一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落马 百万执行款去向成谜

发布时间:2016-08-14 14:35:25

    咸阳市渭城区法院执行局前副局长孙大元在执行一起经济案件时,多年来一直宣称百万元的执行款已经到位,就是迟迟不给当事人。

    在索取14万元贿赂后,仍未将执行款交给受害人。当事人无奈之下向纪检委举报,随之孙大元被判刑。但是,百万元被执行款到底在哪里,仍然无人能说得清……

    王民有今年66岁,薛伯韧69岁,周大民(化名)60岁。三位年龄加到一起达195岁的老人说:“我们都到这个年龄了,不会也不敢说假话”。

    7年了,3位老人一直以为他们案子的百万元执行款已经执行到了法院,但是近期法院才告诉他们,这些钱没有执行回来。

     预付买煤款90万元打水漂 起诉后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人家是煤发过来后才付款,我太老实,是付款完后才等着对方送煤,结果出事了。”7月22日,提起当年的事,韩城市村民王民有直叹息。王民有曾在西安开了一家贸易公司,2006年左右,他的公司和咸阳博鑫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博鑫)签订购买焦炭协议,王民有的公司在给咸阳博鑫预付了90万元后,等待对方发煤。但没想到等到的不是煤,而是该公司“出事”的消息。

    原来,此前咸阳焦化厂经过拍卖,被咸阳博鑫收购,后来,咸阳博鑫因不能按时给咸阳市国资委上交其他尾款以及不能按协议安置职工等问题,被咸阳市国资委将焦化厂收回。而王民有的公司就是在这期间和咸阳博鑫签了协议,送煤之事因咸阳博鑫收购失败搁浅。

    咸阳市国资委成立了咸阳焦化厂清算小组,一边和咸阳博鑫结算,一边准备再次拍卖咸阳焦化厂。

    在讨债无果后,2007年,王民有到咸阳市渭城区法院起诉咸阳博鑫,要求其偿还90万元的购煤款。王民有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7年12月10日,渭城区法院下发两份民事裁定书,分别限额冻结咸阳博鑫在咸阳焦化厂清算小组以及另外一家和咸阳博鑫有经济往来的公司的账户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2008年3月26日,渭城区法院判决咸阳博鑫偿还王民有公司各种费用约100万元,王民有随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2008年9月19日,渭城区法院作出强制执行民事裁定书,并向咸阳市国资委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咸阳博鑫有关款项。

    至此,王民有似乎看到了希望,他认为咸阳市国资委将咸阳博鑫的焦化厂收回后,肯定会退钱给对方,退回的钱法院冻结后,就会将欠款划拨给自己。

    送了14万“执行费”被告知执行款已“挪用”后来给了20万

    法院按照分工,将此案件的执行交给了一位叫孙大元的法官执行。

    2009年4月,接案不久的孙大元被提拔为渭城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在不久又任审委会专职委员。王民有的代理律师周大民说:“2009年四五月的一天,孙大元说让我们交14万元的执行费,我们先将4万元交给了他,但没有开具任何票据。”

    看到孙大元接连提拔,周大民也感到高兴,“他提拔后,我们的执行力度就大了”。

    接下来的两三年中,周大民隔一段时间就催促孙大元赶紧执行。大概在2011年,“孙大元给我们透露,执行款全部回来了”。

    就在周大民和王民有暗自高兴时,孙大元又说,这些钱法院盖办公大楼和装修挪用了,要等到最高法院和财政下发的款项回来后才能将这些钱还给王民有。

    “执行款回来了,这钱就是不给我们,每次去催,孙大元说要等领导签字才能领到钱,可他也总说,领导就是不签字。”

    2012年2月,孙大元说先给王民有打20万元执行款,不久,20万元真的到账了。也就是这20万元,后来法院也说不清楚是怎么来的,是什么钱。

    周大民说,2013年3月份,他再次送给孙大元10万元,孙大元告诉周大民,这些执行费以后会从对方账户扣除再给周大民。

    2013年,孙大元在周大民多次催问下说:“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的盖楼补助到位了,如果有院领导签字,这些钱就会返还给王民有”。

    周大民说,“那段时间几乎隔三差五就给孙大元打电话发短信,每过一段时间就带着王民有去找孙大元,孙大元总是说钱回来了,但就是不给钱”。

    无奈之下,王民有就给时任渭城区法院院长余明涛打电话,“你这事孙大元可以代表我答复你”,王民有记得余明涛如此回复。

    多次被开“空头支票”追要余款无望无奈举报法官

    周大民给华商报提供的他和孙大元的短信记录显示,2014年7月2日,孙大元给周大民发短信说,“关于王总案件款8月31日之前一次划158万,然后结案”。

    2014年10月13日,孙大元又给周大民发短信说:“周五前我将扣款回执亲自送于你处,下周划入你卡”。

    周大民说,这些仅仅是短信承诺的,孙大元还有无数次口头承诺划给执行款。

    2014年11月份,薛伯韧受王民有委托,一起追要剩余执行款。薛伯韧接手后发现,问题很难解决。王民有、薛伯韧和周大民3位老人商量后,决定向纪检委举报孙大元。

    举报的内容有两部分,一是收取的14万元执行费没有收据;第二是剩余的执行款不见踪影。写好举报信后,3人觉得这样举报可能就将孙大元的后半生毁了,他们在向纪检委举报前,特意找到孙大元,将举报信让孙大元看了一遍,并告诉孙大元“事情解决好了,我们依然是朋友,解决不好,就脱了你这身制服”。

    孙大元告诉他们,钱很快就打给他们,让再宽限几天。但是,等待的结果依然是失望,而孙大元还称,“这事查下来,谁该担的责任谁担”。2015年2月份,一封封举报信以特快的形式发往省、市、区纪检委。事件很快有了进展,渭城区纪检委将举报材料转给了渭城区法院纪检组。

    王民有说,有一次是礼拜五,渭城区法院纪检组郭姓组长将孙大元和王民有等人叫到了一起,孙大元表示“下周一就转款”。

    还有一次法院院长余明涛知道此事后,拍着桌子说:“我去年都签字了,你为何还没有办?”孙大元保证,下午就办。

    咸阳市纪检委终于介入,孙大元很快就被控制,孙大元承认自己收受14万元贿赂的事实。

    副局长受贿罪成立被判刑14个月 14万元赃款被没收

    2015年4月21日,渭城区检察院决定对孙大元涉嫌受贿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10月13日,孙大元的家属将14万元的赃款上缴给渭城区法院。执法部门还对法院的其他人员进行了调查,从院长余明涛、副院长孔某、郭某以及执行局、财务等14名工作人员都表示自己不知道孙大元受贿一事,和孙大元也没有经济往来。

    2015年12月2日,陕西省纪委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咸阳市纪委近日对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正科级审判员孙大元因严重违纪违法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孙大元是渭城区法院工作人员,案件被指定到淳化县检察院进行公诉,淳化县法院审理。

    2016年5月3日,淳化县法院审理认为孙大元受贿罪成立,判处孙大元有期徒刑14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14万元赃款予以没收。

    法院通知冻结款未执行回来 裁定书回执系伪造

    2016年7月22日,周大民和王民有告诉记者,在孙大元被逮捕后,他们多次到渭城区法院找有关领导,被告知孙大元只是犯罪嫌疑人,等判刑后打开孙大元的办公室看看卷宗再说。

    2016年3月份,渭城区法院派执行局局长董虓接手此案。“到了6月份我们去渭城区法院执行局,董局长说现在卷宗里面的材料很少,他正在搜集。”不久,董虓局长告诉王民有,“你们执行款根本就没有回来。”“这简直就是晴天霹雳,我们总以为执行款已经回来了,是被法院挪用或因为其他原因没有给付我们。因为孙大元一直都称执行款已经到法院了呀。”王民有说。

    周大民这才想起一个细节,在孙大元被纪检委双规后,有一次纪检委将周大民叫去,里面的工作人员给周大民出示了一份《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咸阳博鑫已经停产,没有财物可执行,决定终结执行。这份2009年11月27日的《执行裁定书》,周大民说他从来不知道。更令周大民惊讶的是,卷宗中还有一份“执行裁定书送达回执”,这份回执单上竟然有周大民的签字,“纪检委的同志让我写了几遍,都发现回执单上就不是我的签字,显然孙大元是模仿我签字收取的送达回执”。

    王民有等人一直坚信,他们的执行款应该回来了,但是到底去了哪里,谁也说不清楚。从2016年7月25日开始,记者决定跟随王民有、周大民和薛伯韧3人前往渭城区法院进行隐性采访。

    20万元执行款变“协调款”来龙去脉没人知道

    7月25日,在渭城区法院执行局,该局局长董虓给王民有送达了一份(2016)陕0404执恢17号《执行裁定书》。

    在这份裁定书上写道,2009年11月27日,渭城区法院已出具了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在2016年3月21日,渭城区法院以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这份裁定书同时载明,2010年2月份,办案原承办人将执行案件款20万元交付给王民有。

    记者注意到,在孙大元的刑事案件判决书中,淳化县法院审查认定的是“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孙大元将先执行的20万元汇给王民有指定的账户上”。

    那么,这20万元到底是哪一年打给王民有的呢?显然两家法院在时间上的说法不一样。

    那么打给王民有的是否就是执行款呢?是执行得谁的钱呢?

    对此,董虓说:“我也不知道这是从哪执行回来的,反正是协调回来的执行款”。董虓表示,在整个卷宗中也没有体现出来这笔钱是由谁打的?从那家银行打的?打给谁的?也就是说整个卷宗中没有一点文字能体现出这笔钱。

    那么这些都没有记载,为何法院就能认定打过这笔20万元的执行款呢?

    “因为王民有等人在笔录中反复认定孙大元打过一笔20万元的执行款,既然当事人已承认,所以法院也就认定了这笔执行款。”董虓说。董虓也承认,卷宗中没有发现第一次(2009年11月27日)送达的终结执行的裁定书的回执单。

    王民有说,孙大元在卷宗中模仿周大民的签字,伪造了一份终结执行裁定书的回执单,“显然我们就不知道有这份裁定书,而且裁定书最后载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显然没有送达就没有法律效力。既然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就从未发生过法律效力,那么哪里有后来的‘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和‘终结恢复执行的裁定’呢”?

    王民有说,如果说孙大元在裁定书回执单上弄虚作假,而孙大元被逮捕后,渭城区法院不但没有纠正孙大元的错误,而是在错上加错。对此,董虓说,如果不服可以复议。

    渭城法院称如果认为法院有错可提起国家赔偿

    对此,渭城区法院院长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7月25日,渭城区法院现任院长苏俊接待王民有等人时说,关于第一份裁定没有送达就出第二份裁定的问题,他认为这是技术问题,不是主要问题。苏俊说,如果王民有认为法院有错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苏俊回忆,他2015年刚调来一个礼拜,孙大元就过来找他说,最近纪检委找他。“我问他有没有什么经济上的事情,孙大元说没有”。在孙大元被带走的前一天晚上,他还给孙大元打电话,“我问他到底在经济上有没有事情,孙大元说领导,我经济上绝对没事,第二天孙大元就被抓了”。

    至于打给王民有的那20万元的事情,苏俊说,他问过董虓,董虓说这不是执行款,而是在其他地方给王民有协调回来的钱。到底为什么将执行款变成协调款,又是从哪里协调回来的,苏俊说,他也不知道。

    苏俊说,孙大元从未告诉过他执行款已经执行回来了。孙大元案发后,法院打开孙大元的办公室,对他以前其他案件的执行问题进行核查,“因为还有很多人反映孙大元执行案件的问题。”渭城区法院一位工作人员透露。记者获悉,渭城区法院曾到监狱里面找过孙大元,希望他能将一些执行案件问题说清楚,最终结果他没过问,也不清楚。

    7月28日,渭城区法院前院长余明涛说,“我多次催促过孙大元,甚至在想,是不是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去执行市国资委不够理直气壮。我说你不行就叫我去,但是孙大元说他可以……该案我确实签署过两份文件,一个是冻结令,一个是扣划令,但是根据账务体现,这笔钱确实没有执行回来……”

    余明涛说,孙大元的事件他也受到追责,因为有领导责任,他被纪检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拿着国家的工资还向他人索要贿赂,有此结果就是罪有应得。”余明涛说。

    执行款到底“执行”了没 落马副局长不承认不否认成了一笔糊涂账?

    法院冻结国资委咸阳焦化厂清算小组等的账户,当年这些钱划到法院的账上了吗?

    7月28日,咸阳市国资委副主任刘宏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咸阳博鑫在购买咸阳焦化厂的时候是4家公司一起打钱到国资委,一共打了609万元,由于后续资金跟不上,加上对企业员工的安置不到位,国资委最后按照合同收回企业。

    此时咸阳博鑫已负债累累,欠外债何止千万,法院发过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很多,但是咸阳博鑫远远没有能力偿还这些钱。

    刘宏焰说,由于时间久远,法院从清算小组账上划掉了多少钱,这些钱到底给了谁,只有法院知道。7月28日下午,已经服刑出狱的孙大元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的地位、荣誉都没有了,现在身体也不太好,心情也不好”。对于此前执行回来的20万元到底是从哪里协调回来的,孙大元说记者可以询问办案单位。

    对于其他本息加到一起百余万的执行款是否从国资委清算小组执行回来?孙大元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王民有也搞不清楚,“没有执行回来的款,孙大元为何要谎称执行回来了?你就说没有执行回来,谁拿你有什么办法?”

    王民有希望咸阳市中级法院成立调查组,将这笔执行款是否执行回来、前期的20万元执行款是从哪里协调回来的搞个水落石出。“我们年龄都大了,不能将这笔糊涂账背到另一个世界去吧。”王民有说。

  • 上一篇:补拍婚纱照圆65年梦 中国远征军战士的家国情
  • 下一篇:商南县80后小伙发动全家人 自费为家乡修路2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