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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摩托车应该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16-08-19 11:06:29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大通县居民王先生感到烦恼极了,他在新建的市场摆摊,钱没挣上多少自己的一辆新摩托车却被人偷走。王先生觉得市场管理方有责任对他进行赔偿,但是市场管理方却认为与己无关,各说各有理……

事件缘由

大通花儿步行街是一个新开的市场,王先生和几个同伴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就开始在里面摆摊经营。但是办理手续时,市场管理人员说,步行街里面是不允许进车的,所以他们的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必须放在市场外面的一块指定的空地上,于是王先生等人就把车辆每天停放在那块指定的地方,然后进市场里去做生意。10日下午,王先生摆摊结束后如常到停车的地方来取车,却发现自己的新摩托车不翼而飞了,从当时的情形判断一定是被偷了。王先生心疼不已,虽然后来报了案,但是至今没有任何结果和进展。

双方说法

王先生认为,他是步行街里的商户,商场管理人员既然让他将车停放在他们指定的地点,就应该对车辆的安全负责,现在车辆被偷,管理方即使不对他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也应该给予他一定的补偿,如果不是管理方指定停放位置他完全可以找到一个更安全的地方来放置自己的摩托车,那样摩托车也就不会丢失了。

但是市场管理人员对记者表示,他们让商户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空地上,一方面是为了市容整洁;另一方面该处监控齐全相对比较安全。王先生的摩托车被盗后,他们积极协助报警并配合警方提供了监控视频,已经尽到了责任,没有义务再对王先生进行经济上的赔偿了。

律师说法

那么,市场管理方到底应不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王先生能否以他们指定停放地方为由而要求赔偿呢?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先生和市场管理方形成保管合同,管理方有保证摩托车安全的义务,现摩托车丢失,管理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延辉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车辆寄存中要注意车辆存放安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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