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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底前辽宁退还违规收取的工程建设保证金

发布时间:2016-08-28 11:34:13

今年9月底前,违规收取的保证金要全部退还相关企业;今年年底前,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要返还相关企业。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8月16日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提出上述目标的时间节点。

该方案旨在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这将给工程建设行业带来直接利好。

工程质量保证金仍保留

取消部分保证金,不意味着放弃对建筑工程领域的监管。

《实施方案》提出,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对工程质量监管不放松。《实施方案》要求,将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有欠薪“前科”的缴存比例将被提高

作为保障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性措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继续保留。

《实施方案》提出,我省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8月底前摸清情况

《实施方案》要求,调查摸底阶段要在今年8月底之前完成。

摸底阶段将重点查清“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9月底前一律返还

9月30日之前为清理整改阶段。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要制定保证金返还计划,在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哪些保证金是需要取消和停止收取的

《实施方案》明确,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停止收取。另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如果各部门没有按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或瞒报谎报情况,将受到处理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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