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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摊贩挨打致骨折 市场管理人员获刑一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6-08-29 07:51:22

王先生占道卖水果遇到了市场管理人员,看到管理人员上来抢水果筐,王先生掏出手机拍照,随后和对方发生了冲突倒地受伤。8月25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故意伤害案的审判结果。

占道卖水果被管理人员打伤

王先生平日在沈阳农业大学市场占道摆摊卖水果。去年6月17日16时许,王先生遭到了市场管理人员的驱赶。

王先生没有立即撤离,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了冲突,并厮打到一起。王先生称被赵某打倒在地上,还受了伤。随后,王先生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鉴定,王先生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为轻伤二级;左肘、左膝软组织挫伤,均为轻微伤。

沈河警方介入调查,发现管理人员赵某系沈阳嘉浩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沈阳嘉浩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沈阳农业大学市场。

打人者称伤者拿手机拍照

赵某说,当日是自己到物业公司上班的第二天,自己想表现一下,就第一个冲上去搬王先生的水果筐,因此与王先生发生了争吵。王先生拿着手机对着他拍照,他没和王先生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打他。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赵某和王先生有身体接触,接触过后王先生倒地。倒地时,王先生用右手撑了一下。因此,警方认定王先生受伤与赵某有关。随后,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沈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在公诉期间,王先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赵某、沈阳嘉浩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6万余元。

伤人者庭审帮单位揽责

对于犯罪事实及罪名,赵某没有异议,但对民事部分认为王先生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同意对医疗费等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不合理的部分不同意赔偿。

同时,赵某表示,物业公司明确规定了不允许与业主发生肢体冲突,公司负责人也明确告知他这项规定。王先生身上的伤是他一个人造成的,与物业公司无关。

物业公司也不同意赔偿,认为单位没有组织或授意员工对王先生实施伤害行为。

伤人者被判刑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物业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事实上成立雇佣关系。

案发当日,赵某系受物业公司委派,协助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农业大学市场及周边的占道经营,与王先生发生冲突造成王先生轻伤,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和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4.3万余元。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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