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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登录公安系统贩卖公民信息的人竟是……

发布时间:2016-08-30 18:57:23

注册微信账号,利用工作之机获取他人信息,再贩卖给他人以此获利!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一交警大队协勤贩卖他人个人信息非法谋利5万余元,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沈阳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今年41岁的王某是河北省保定市新安县交警大队的一名协勤人员,从2015年年底开始,他通过公安机关的办公系统“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公民车辆信息后,利用昵称“春风化雨”“司令”两个微信账号,以每条信息5元或10元的价格出售给昵称为“早九点晚12点上班”等人从中谋利,共非法获利5万余元。

近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王某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

对此,我国刑法修正案新设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上升到刑法范畴。修改后的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此,办案检察官也提醒市民,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如果发现他人获取自己的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报警。

邢烁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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