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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讨要分手费 告到法院被驳

发布时间:2014-11-28 14:29:38

在北京的一对同居恋人签下“分手协议”,约定男方支付12万元“分手费”,但王女士称前男友迟迟未付,遂将其告上法庭。今晨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王女士诉求已被法院判决驳回。

这对恋人于2008年4月相识并相恋,2011年7月开始同居,因双方都是离异又带有子女,就没登记结婚。可同居没多久,他们发现彼此性格等各方面并不合适,就在今年2月正式解除同居关系,并写了一份“最终分手协议”。协议载明:双方经协商,王女士要求张先生最终再付12万元分手费,王女士认为这是最后一次,当天收到张先生付款后,将不再干扰张先生的生活,双方不再来往。

但原告王女士称,张先生迟迟不履行支付义务,她只好起诉要求对方支付12万元。

庭审过程中,张先生却有不同说法,称王女士未受任何损失,主张补偿于法无据。“况且签协议当天,他就从交通银行取款10万元,加上手头现金共12万元,已实际付给了王女士。另外,‘最终分手协议’不具备民事行为的要件,自始无效,并且这是王女士以胁迫手段,使我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

法院查明双方签协议当天,张先生在交行取款10万元,综合考虑双方协议内容与提款记录,认可张先生已给付12万元分手费。法院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现张先生自愿支付12万元分手费,法院不持异议,最后驳回了王女士的诉求。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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