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盐业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鞍山男子付某甲从台安县买进食盐,每吨加价200元卖给沈阳女子郭某甲,郭某甲再雇佣魏某某运输,到沈阳市皇姑区塔湾北行农贸市场等地售卖食盐。
5个月来,共买卖食盐约45吨。近日,三人均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8月期间,付某甲在没有获得盐业经营许可,并且明知郭某甲异地销售食盐的情况下,在台安县盐业公司以每吨1650元的价格购进台安县专销食盐,然后以每吨1850元的价格销售给郭某甲。期间,付某甲收了郭某甲购盐款44万余元。郭某甲同样没有获得盐业经营许可,从付某甲手中买进台安县专销食盐后,雇佣了司机将食盐从台安县运送至沈阳市皇姑区塔湾北行农贸市场等地,以每吨2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华某某、史某某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