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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非遗保护首部法规10月1日起实施突出政府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16-09-12 05:50:05

人民网哈尔滨9月7日电(杨海全)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今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政府在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是该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部法规,对推动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法制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里程碑意义。

黑龙江省地理位置独特,民间文化资源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的地域特色、浓郁的民族特色和丰厚的历史特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冲击,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渐渐失传;许多传统民间文艺、礼仪和习俗正在消失,有的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个别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逐渐脱离,受众急剧减少,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缺乏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生存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2004年黑龙江省正式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目前,黑龙江省有国家级名录34项,省级名录303项,市级名录505项,县级名录768项。国家级传承人15人(其中有4人去世),省级传承人337名(其中17人已去世)。黑龙江省文化厅副厅长韩慧峰介绍,该省非遗保护面临着经费投入不足,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队伍建设与保护工作需求还不相适应,可持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还不健全,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人管理缺少有效监管和评估,“重申报轻保护”、“重利用轻管理”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等诸多困难和问题。“这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出了客观要求。”

记者注意到,该《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代表性项目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政府责任,强化保护意识。建立了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二是确定建立项目名录制度。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措施。在《条例》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进行明确,并对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三是加强传承与传播。对传承人动态管理和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场所进行了规定,及规定支持传承的相应措施;四是促进开发利用。《条例》规定了鼓励将代表性项目转化、创新和研发,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旅游项目以及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形式,利用营销、品牌等手段,促进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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