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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今起征集意见

发布时间:2016-09-18 20:04:56

法制晚报讯(记者 石爱华)为配合二孩政策,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获悉,北京市《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的征收范围作将出调整。草案送审稿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2002年12月,市政府颁布了第111号政府令《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本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战略。2016年3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细化了全面两孩政策和再生育政策,同时明确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生育政策的调整使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对象发生变化,为贯彻落实上位法、确保政策平稳实施,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的征收范围作出调整。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当事人,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两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当事人子女的数量,指当事人双方曾生育和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原条文中“市和区 、县”修改为“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修改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违反规定生育”统一改为“不符合规定生育

现就《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今晚起市民可以登录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查阅(),或者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明日市民可以登录首都之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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