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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晒麦酿车祸 法院:城管非管理者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4-12-17 18:29:38
麦熟时节,航头镇的一处乡道上晒着麦子。突然,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汽车撞翻,骑车女子王莲当场死亡。肇事司机、晒麦人、镇政府和区城管执法局被死者家属告到法院。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航头镇政府和区城管执法局并未侵权,不应担责;保险公司需赔付61万元,晒麦人赔偿15万元。

一审:城管司机晒麦人共赔偿

2012年6月3日下午,许明驾车疾驶在航梅路快速车道上。虽然慢速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内均晒有麦子,但车速依然未减。此时,50岁的王莲骑着电动自行车行进在车道边缘。碰撞发生了,电动自行车飞出很远,王莲当场死亡。晒麦子的老吴立即前往查看。

“我是替老板干活的,他让我在路上晒麦子。”老吴称,自己受雇于马根。事故发生时,老吴在航梅路慢速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内晒麦子,占用道路长度大约1000米。

王莲的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许明、老吴、马根,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航头镇政府等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份额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许明承担65%的赔偿责任,马根承担15%的赔偿责任,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10%由受害人自负。

合议庭:城管非道路管理者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提出上诉。合议庭进一步梳理案情:许明应承担赔偿责任;老吴妨碍正常通行,相关赔偿责任由雇主马根承担。王莲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车上路,亦有过错。

本案中,区城管执法局并非道路管理者。镇政府作为道路管理者,事发前已采取相关措施,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区城管执法局、镇政府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算,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万余元。剩余部分,由许明负担70%,其中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50万元,许明自行承担2万余元;马根负担20%的责任。(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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