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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公益林经济补偿将法治化

发布时间:2016-10-01 20:32:21

本报9月29日讯(记者 李飞飞)为永久保护我省的生态公益林,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草案)》,使永久性公益林经济补偿制度法治化。我省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在全国属于首例。
我省现在林地面积近1.2亿亩,森林面积4816.35万亩、森林覆盖率20.5%。根据我省实际,为了合理布局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范围,《条例(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编制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总体规划。
根据我省现有森林资源状况和生态建设实际,《条例(草案)》规定了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划定范围,包括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的林地;省、设区的市、县属国有林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地等7种情形。规定了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商业性采伐等禁止性行为。
为切实保护好拟划定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集体和个人的林地,并使这些林地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条例(草案)》规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划定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依法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
另外,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统筹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资金和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劳务、保护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支出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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