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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幼儿该如何判

发布时间:2016-10-02 00:55:01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文水县某村同村村民,经人介绍后双方于2011年腊月举行婚礼,次年9月儿子亮亮出生。婚后,夫妻二人感情越来越差,在2015年7月,双方因家务事吵闹后,张某便带上儿子亮亮回到娘家居住。2016年5月,张某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在儿子亮亮的抚养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张某认为,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回娘家居住与王某分居期间,母子俩的生活开支一直由娘家补贴,所以请求孩子随父亲王某生活并由其抚养。而王某辩称,儿子亮亮现在不满4岁,年龄尚小,且一直跟随母亲张某生活。因此,要求孩子随母亲张某生活并抚养,自己愿意在法定范围内承担儿子的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亮亮随其母张某生活并负责抚养,其父王某享有探望儿子亮亮的权利,并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评析】
原告张某虽然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抚养孩子存在一定困难和能力不足,但孩子毕竟年幼,并一直跟随母亲张某生活,对孩子的生活成长已形成了适宜的环境,如果不顾孩子的利益,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判决孩子随父亲王某生活,将会破坏孩子适宜的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学习及生活是不利的。且被告王某也同意适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建议孩子随母亲张某生活并抚养,由被告王某负担孩子抚养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要求,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判决亮亮随其母张某生活并抚养,由其父王某负担适当的抚养费,于法有据,于情合理,体现了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母亲张某要求法院将儿子亮亮判给父亲抚养,但法院为什么最终会判给母亲张某?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出,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即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要予优先考虑孩子的抚养权。本案中,亮亮随母亲张某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建立了稳定的母子亲情,也已形成对孩子健康成长的有利环境,一旦改变,将对孩子生活成长造成不利。所以法院判决亮亮随其母张某生活,由其父王某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这既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也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既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也结合和照顾了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秦广庆 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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