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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天长一男子利用参与房屋拆迁等职务之便 收受贿赂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18 16:30:42
12月11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受贿案,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经查,2001年3月,林某被天长市秦栏镇政府城建委(2011年更名为天长市秦栏镇规划建设管理局)聘用为工作人员, 2006年至2009年间,林某利用参与秦栏镇政府城镇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14.42万元。

法院认为,林某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滁州在线——皖东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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