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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泄漏两方“对簿公堂” 各承担50%责任

发布时间:2014-12-20 15:39:59
危险化学品在海运途中发生泄漏,因运输双方都明知超载,在装卸作业、申报、运输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更正措施,上海海事法院判决承托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

2012年10月11日,一艘从中国上海驶往新加坡的船舶“N”轮突然发现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四氯化硅溢出,发生泄漏。四氯化硅是剧毒物质,有强烈腐蚀性,发生泄漏绝非儿戏。抵达新加坡时,新加坡港务局命令该船在锚地检查,发现船上有一罐箱泄漏。2012年10月24日,涉案罐箱内的四氯化硅被部分转移,并更换了压力阀。为此,承运该批货物的化工物流公司支出了清理、倒罐、租箱等额外费用。物流公司在向托运人昌保公司索赔未果后,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昌保公司赔偿事故清理费用、额外运费、新罐箱租赁费等相关损失。

法院查明,2012年9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有关四氯化硅从中国盐城的工厂到印度努瓦西瓦的多式联运合同,合同约定运送的货物装载设备为20英尺的不锈钢罐箱,容积17500升,最大负载24600公斤。

法庭上,原告认为,自己曾告知被告20英尺罐箱装载四氯化硅最大装载量为24000千克,罐箱需预留5%的危险品挥发空间。但是,被告实际装运的3个灌箱货物总重为76528千克,严重超出合同约定及相关安全标准,导致泄漏事故的发生。被告则辩称,自己不是专业危险品运输机构,装货是由第三方工厂完成的。原告作为专业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应该而且必须遵守装卸危险货物的基本要求和安全作业要求。根据权威机构的报告,发生泄漏最可能的原因是超载大于95%容积。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涉案罐箱的最大装载量都是明知的,但事实上,涉案三个罐箱均存在超载,特别是发生事故的罐箱装载量达到25780公斤,远超过95%的罐体空间。被告昌保公司作为实际托运人控制着装货的数量,原告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与工厂核对装货数量的义务,到底应由谁承担责任?原告签发的提单载明被告是托运人,作为托运人应当有义务和责任告知第三方装货的工厂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装载,工厂如果违反约定,被告可以追究其责任。但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工厂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昌保公司承担。原告作为全程物流经营人,明知超载的严重后果,却在装卸作业、申报、运输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更正措施,导致事故最终发生,同样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认定事故损失165251.01美元,判决被告昌保公司应向原告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事故损失82625.5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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