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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对高尚挪用资金案再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4-12-30 16:06:27
2014年12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合肥公开宣判社会关注的高尚挪用资金再审案,认定高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维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同时改判对高尚挪用资金未归还的628700元予以追缴。

2003年12月,淮北市市容局职工高尚向该局领导提出,其本人有块地,可以找开发商建住宅楼,为职工集资建房。淮北市市容局经研究,同意与开发公司联系开发住宅楼,由职工集资购买。经高尚联系,2004年2月10日,淮北市市容局与淮北市图南房地产公司签订《住房购销协议书》,约定市容局购买图南公司开发建设的住房4万平方米,双方设立共同帐户,资金调配由双方共同管理。淮北市市容局决定集资建房后,成立了基建办公室,设在该局下属机构环卫处,由副局长兼环卫处处长李安祥主管,高尚为基建办负责人。为规范购房集资款的管理使用,李安祥要求以环卫处工会的名义在淮北建设银行开设职工购房集资款专用帐户,专户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其签批。专户银行印鉴为环卫处工会印章和李安祥个人私章。2004年3月至8月,淮北市市容局148户职工每户30000元集资首付款,共计444万元存入环卫处工会购房集资款专用帐户。2004年4月29日,高尚利用其负责基建办工作并持有李安祥私章的便利条件,未向李安祥报告及签批同意,从集资专户中将360万元转入市容局与图南公司双方设立的共同帐户。此后,高尚从共同帐户中陆续对外转款,除用于支付土地款、图南公司相关费用等外,将其中的628700元挪出归其个人使用。案发后,被转出的360万元职工集资款尚有710784元没有追回。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高尚在本案中没有挪用职工集资建房款的行为等为由,判决高尚无罪。宣判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高尚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高尚无罪属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高尚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710784元。高尚不服生效判决,提出申诉。安徽高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高院经再审审理认为,高尚作为淮北市市容局职工,利用负责基建工作,具体办理集资购房事宜并持有李安祥私章的便利条件,未经签批同意,将市容局职工集资款360万元从单位集资专用账户转出后,将其中的628700元挪出归其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处罚。鉴于高尚能如实供述本案相关事实,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原判对被告人高尚犯罪所得予以追缴的710784元数额不当,应予改判。据此,依法判决维持原二审对高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定罪量刑,改判对其挪用资金未归还的62870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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