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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生病不见好转 男子疑医生救治不力将其刺死

发布时间:2015-01-12 14:46:09
法制晚报 女儿病后吃药不见好转,父亲刘某认为村卫生所医生崔某误诊,遂持剪刀猛刺崔某的颈部等部位数刀致其死亡。记者上午获悉,因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自首,二中院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崔某家人32万余元。

案情

认为医生误诊 患者父亲杀医生

31岁的刘某是平谷区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19时许,刘某因认为平谷区山东庄镇某村卫生所医生崔某给女儿用药存在问题,在与崔某发生口角后,刘某持该卫生所内的一把剪刀,猛刺崔某颈部等处数下,后将剪刀扔弃逃跑。次日,刘某投案。

崔某受伤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救治,于2012年7月26日因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崔某系被他人扎伤颈部后继发感染,终因小叶性肺炎死亡。

证言

被告人家属:他患有精神病

刘某妻子称,她和刘某结婚前,就感觉刘某精神不正常,刘某母亲说婚前就给他看过病。结婚后北京安定医院诊断刘某是抑郁症。

案发前一个月刘某就不吃药了,病越来越重,天天在家待着,和家人经常吵架。

事发当天,因为孩子拉了几天肚子一直没有好转,就想到崔某处换换药。当时刘某在家,她发现刘某脸色不对,后来刘某就出去了。一个多小时后,刘某回家和他母亲要钱,他母亲说没钱,他又让自己好好照顾他母亲,就出去了。

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被害医生:每刀都冲要命部位

案发后,被害人崔某曾告诉民警,事发当天,刘某到了诊所,但不着急看病。晚上其他病人都走后,才跟他说,他给自己的孩子看病越看越严重,问怎么办,还让他退钱。

崔某说两人发生了口角,此后他去诊所东屋给炉子填煤,刚弯下腰,刘某就冲进来,拿诊室里的剪刀朝着他的脖子乱扎,“每下都冲着脖子扎,都是要命的部位,他就是想杀死我。”

鉴定:被害人死亡与救治不力有关

崔某被扎后,曾先后在多家医院救治,后死亡。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首都医科大学北京朝阳医院对崔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清创不规范、注意义务履行不足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颈椎管内感染、高位截瘫并最终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40%-50%。

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北京市平谷医院在对崔某诊疗过程中未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风险评估不足,相关检查措施不及时、不完善,延误了对患者椎管内脓肿-硬脊膜外脓肿的早期诊断、及时治疗,与崔某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院方负轻微责任,参与度属B级(理论系数值10%)。

辩护

受审认罪 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指控未提异议。他辩称,崔某死亡与其行为之间属于间接关系。

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死亡责任在于医疗过错,该死亡后果与刘某的伤害行为之间属于间接因果关系。且刘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崔某家部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在法庭上,崔某的妻子和2个儿子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8万余元。

判决

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判8年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琐事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医院在对被害人救治的过程中存在过失,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并考虑刘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能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所犯并非故意杀人罪而应该是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刘某持剪刀猛扎崔某颈部等要害部位,致崔某气管损伤、寰椎骨折等,足以造成死亡后果,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结合刘某使用凶器的杀伤力、刺扎部位、次数,以及犯罪后即逃离等行为,显见其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死亡责任在于医疗过错,该死亡后果与刘某的伤害行为之间属于间接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虽然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责任,与被害人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但这一因素不足以切断刘某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故综合全案案情,应认定刘某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据此,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刘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崔某家人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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