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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见妻子与他人幽会 一怒放火烧车

发布时间:2015-01-20 10:28:43
目睹妻子与他人在车内幽会,丈夫一怒之下,放火烧车,最终导致现场多辆汽车遭殃。日前,高新区法院对这起纵火案作出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周先生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事件发生在去年6月4日晚。位于长江西路永和家园小区停车场内多辆汽车被纵火焚烧,引起警方注意。经调查,系人为纵火,嫌疑人是一位周姓男子。

周先生今年30多岁,经人介绍,与妻子胡女士相识结婚。正当对未来的婚姻生活充满期待时,婚后不久的一个陌生电话彻底浇灭了周先生心中的热情。陌生男子称,与胡女士好了,要周先生赶紧离婚。

这无疑是晴天霹雳,周先生彻底怒了。他找到妻子对质,胡女士并未否认,坦称和公司老板谢某相爱了,并向周先生提出离婚。不过,在家人的干预下,这段婚姻并未就此结束。

但是,谢某并未就此罢休,甚至打电话要与周先生决斗。2014年6月4日晚,谢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到永和家园小区。得知谢某来了,胡女士赶紧下楼劝其离开。两人在车内谈话。这一幕正好被下班回家的周先生发现。

怒火中烧的周先生将谢某的车窗砸烂,又向车内倒了汽油,并用打火机将车子点燃。然而,周先生的这次冲动之举,不仅烧毁了谢某的车,连停在旁边的其他两辆汽车也遭殃。经鉴定,被烧毁的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价值29025元,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价值11383元,比亚迪牌轿车损失价值1916元。

去年6月18日,周先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三名车主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共计价值42324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周先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周先生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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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新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周先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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