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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成了"杨白劳" 提醒:合同是"护身符

发布时间:2017-02-19 21:50:35

未签劳动合同成了“杨白劳”

劳动部门提醒:合同是“护身符”不是“卖身契”

-南国今报记者谢永辉 通讯员贺飞跃

很多人打工都不注意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一旦出了问题,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柳州市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两起欠薪投诉,都因为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而被坑,干了活工资却无从追讨。

上了班却不知为谁工作

韦女士等5人反映,她们在网上看到一则A公司的招工信息,便联系过去上班,但是上班地点却挂着B公司的牌子。当时,她们就此提出疑问,负责招聘和单位日常管理的戴某解释称,B公司也是其有股份的公司(后经网上查询,戴某是监事,不在两个股东之列,而A公司的注册地就在B公司隔壁)。

韦女士等人刚开始上班,曾催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下文。不过,B公司按时发放了工资,她们也就没再过问。可没过多久,B公司经营不善,不再经营,拖欠了她们近8000元工资,她们便投诉A公司拖欠工资。戴某却说,她们是帮B公司做工,他自己也是帮B公司做工,现B公司不营业了,在法院有诉讼,两个股东暂无钱支付工资,他也没办法。

干了活不知向谁要工资

还有一起案例是,陆某以C公司名义招聘了韦先生等员工,在公司注册地外租赁了一场地做工,并悬挂了C公司的厂牌。韦上班20多天后辞职,但没有拿到工资。一个多月后,该厂牌被拆掉,D公司正在该处筹建。韦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C公司拖欠工资。

陆某诉称,自己是D公司的经理,因D公司无营业执照,便以C公司名义帮其招工。而D公司负责人则表示,他与C公司陆某合作,一个来月后终止合作,自己准备独立成立公司,现正办有关手续,韦的工资已经支付给陆某了,故应向C公司的陆某索要。据查,陆某前几年也有类似情况,拖欠员工近万元工资,但因员工未投诉,最后不了了之。

上述两起案例,均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认定劳动关系带来了难度,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劳动合同其实是“护身符”

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提醒,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也绝不是一张没用的纸,劳动者应从思想上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的劳动者认为,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自己就受约束,被捆绑在企业了,丧失了重新选择工作的机会,这其实是对劳动合同的误解、误读。《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过错或违法等情形。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违约金(除有服务协议、保密协议外)。

劳动者入职后,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好先签合同再上岗),并且保留好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产生劳动纠纷,劳动者要维权,特别是万一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当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这时因为缺乏证据,如上岗证、工资条、证人证言等而变得非常困难,而且即使最终能够证明,也费时费力,增加维权成本;其次,没有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没有书面约定,很容易在工资、工作岗位和一些福利待遇方面产生争议,劳动者也往往因不能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

在签订合同前,劳动者要仔细审查用人单位的情况,可在广西红盾网查询单位的相关信息,不要选择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核对单位印章与名称是否一致,免得产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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