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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掘四川沉银遗址“金印” 一成员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7-03-05 11:20:47

3月3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法院一审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梁建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彭山区法院一审认定,梁建波参与的盗掘团伙先后因盗掘“江口沉银遗址”文物获利1300余万元,梁建波本人分得120万元。

梁建波所在的盗掘团伙,曾在“江口沉银遗址”打捞出国宝级文物——虎钮永昌大元帅金印(以下简称“金老虎印”)。判决书显示,“金老虎印”打捞出来后,被该团伙两名成员私藏,梁建波等其他成员并不知情。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获悉,梁建波称自己只负责撑船,并非盗掘团伙主要成员,许多事情并不知情,只得利数万。

一审宣判之后,梁建波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团伙盗得金印、金册等获利千余万

检方指控,2012年底至2013年,彭山人王敏伙同宋先明、徐成云(均另案处理)以及梁建波,共同出资购买潜水衣、金属探测仪等工具,于夜间在眉山市彭山区江口镇“江口沉银遗址”进行盗掘,盗得59两的银锭1枚、金册6张,其中3张金册及1枚“金老虎印”被王敏和宋先明私藏。“金老虎印”系一级文物,6张金册系二级以上文物 。

检察机关还指控,2013年底至2015年3月,徐成云又与儿子徐业、陈翔(另案处理)、梁建波等人组成新的挖掘团伙,共盗得4枚50两银锭,其中两个被徐成云、徐业父子私藏,另两个由徐成云转手卖出。4枚银锭中,两枚系三级文物。

判决书显示,一位负责销售打捞文物的中间人,先后转给梁建波所在团伙资金共计1365万元。

梁建波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称自己只是负责开船,对金老虎印、金册等物品不知情,他前后也只分了几万元钱。

但梁建波的银行账户显示,2013年9月20日,该账户收到一位文物商贩120万元转账,梁建波当天即取走13.5万,两天之后,又取款69万。同时,他又向另两位团伙成员的银行账户转账55万。

梁建波辩称,进入他账户的120万,只是团伙成员王敏借用他的账户过账,几次现金提款都是帮王敏取的,他并未得钱。而且最初购买设备时,他也没出资,总共得几万元钱,只是被请去负责开船的工资和报酬而已。同时,梁建波还称,本人并不知道团伙挖掘到金老虎印、金册的事情,因此,不应该对这些文物承担责任。

一成员获刑十年,当庭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梁建波分得盗掘所得120万元的证据,并不只是银行交易明细及业务凭单,还有其所在盗掘团伙成员王敏、宋先明、徐成云等的证言加以证实。梁建波所在盗掘团伙在盗得金老虎印、金册时,梁建波均在场,且参与了其中三张金册的分配,属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对梁建波称并未分钱,银行卡被借用,以及对团伙其他成员盗掘的金老虎印、金册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据此,彭山区法院一审判梁建波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梁建波当庭表示要上诉。

此前,梁建波所在盗掘团伙已有两人获刑。

澎湃新闻曾报道,2016年9月18日,眉山市彭山区法院判处徐成云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倒卖文物罪有期徒刑7年。其子徐业被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

判决书显示,由徐成云等人发起的该盗掘团伙充满尔虞我诈,团伙成员挖出“金老虎印”后对徐成云隐瞒,并以800万元高价卖出私分;徐成云得知后组成新的盗掘团伙,又以同样的方式对其团伙成员隐瞒挖出的文物。

另据成都商报2016年10月18日报道,至当时,江口沉银盗掘系列案中,已有25人被判刑,涉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倒卖文物等四项罪名,其中21人缓刑。

延伸 · 回顾

揭张献忠沉船遗址盗宝者:成员尔虞我诈 有人丧命

2016年10月13日,公安部挂牌督办“四川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案宣布告破,警方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70名,追回各类文物千余件,其中包括被称作“金老虎印”的国宝级文物虎钮永昌大元帅金印。

判决书显示,因为盗掘文物带来巨大的财富,徐成云发起的盗掘团伙在寻宝过程中,团伙成员挖出“金老虎印”后对徐成云隐瞒,并以800万元高价卖出私分;徐成云得知后组成新的盗掘团伙,又以同样的方式对团伙成员隐瞒挖出的文物。

徐成云团伙成员梁建波的妻子告诉澎湃新闻,梁建波不会下水,只负责乘船,“总共也就分得了七八万元左右”。徐成云案的判决书显示,梁建波在4人团伙中涉及情节也较为轻微。判决书显示,梁建波到案系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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