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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隐藏财产,法院依法判决“男少女多

发布时间:2017-03-08 23:53:32

金羊网讯 记者陈骁鹏,实习生林海生,通讯员卢思莹、周泽锋报道:8日,记者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离婚时,男方为一己私利恶意隐藏三套房产企图侵吞,离婚后被前妻发现告上法院。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三套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判决男方少分。

离婚后发现前夫离婚时隐藏房产

据了解,阿丽(化名)与阿中(化名)原是夫妻关系,两人1990年1月登记结婚,后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08年1月8日起诉离婚,辗转几次,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015年,阿丽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在双方感情出现矛盾及办理离婚诉讼过程中,阿中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博罗县罗阳镇桥东南五路的一处房屋、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的一处房屋及一间门店,请求分割上述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阿丽主张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故驳回阿丽的全部诉讼请求。阿丽不服一审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原告分得房产

经查明,2006年9月20日,阿中认购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的一处房屋及一间门店,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了3万元的订金。但却于2008年12月1日转由阿中的姐姐阿玲(化名)购买上述两处房产,并办理登记,后于2014年8月22日将上述房产无偿赠与阿中。

据了解,阿中于2008年1月向法院起诉与阿丽离婚,法院于同年3月作出判决不予准许,2013年阿中再次提出离婚起诉,原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据此,阿丽主张的阿中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与两次离婚诉讼的时间相吻合;另外,阿玲的丈夫、阿中和阿丽的儿子、女儿等三位证人均指证这两处房产实为阿中所有。

而对位于博罗县桥东南五路的一处房屋,依据博罗县不动产档案馆出具的查询结果显示:转移情况“已备案,权属人:阿中,登记时间为2010-1-13”。

此外,博罗县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表明,该房屋于2003年6月20日由买受人阿中办理了按揭,房屋归阿中所有。另外,法院查明阿中已经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实际支付了该房屋的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阿中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主观具有恶意,且事实清楚,法院作出以下分割方案,博罗县桥东南五路的房屋、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的房屋归阿中所有(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而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的门店归阿丽所有(价值人民币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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