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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挖人行道企业领到万元罚单 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破坏城市道路

发布时间:2015-01-29 22:09:04
 去年4月,市执法局的执法队员在湖城龙王山路巡查时发现,有人正在挖掘人行道,经调查,这是我市一家建设公司在施工,挖掘的人行道面积约14平方米,企业在施工前未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批准。

随后,市执法局对该公司涉嫌违法挖掘人行道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通过证实,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七)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简析】

那么,什么是“城市道路”?

其实城市道路的范围大于人们普通认识上的定义,它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这里所说的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则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也属于城市道路范围。

法律所保护的城市道路范围是很广的,公民实施的所涉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都应遵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凡是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在实施前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批准。

此外,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或者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都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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