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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标找来十家公司“陪标” 五人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2-09 20:32:36
为顺利承接某工程,刘甲邀人找了10家公司作为陪标单位,妄图“中标”,孰料东窗事发。近日,刘甲等人因犯串通投标罪被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刑。

2013年12月底,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发布某小区绿化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刘甲想做该工程,但他的公司只有园林绿化三级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必须是一级资质的招标条件。

该工程开标前半个多月,刘甲找到从某某、刘乙商量,由刘甲负责出资,刘乙负责寻找具备一级资质的单位来围标,从某某负责提供参加围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三人同时口头约定,该工程中标后由刘甲来做,刘甲支付给刘乙找来的参加围标的每家公司好处费1.1万元,并按月息5分的利率支付从某某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利息。

按照分工,刘乙找来了两家陪标公司,接着又联系谈某某帮忙找了八家陪标公司,从某某找来了一家陪标公司。其间,从某某向他人以高息借款1500万元用于10家陪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刘甲自己出资150万元作为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并找人帮助制作了11家公司的投标标书,确定由三家公司报中间价,另外八家公司报高价,利用招标文件设置的双控线以内的中间价格,增加中标几率,并抬高中标价格。

2014年1月下旬,该工程在芜湖市招标办开标,并进行预中标公示。前三名预中标单位中有两家是刘某等人安排的公司,而预中标第一名的却是东阳市某生态建设公司。

为中标,刘甲等人打电话给东阳市某生态建设公司挂靠人李某,以举报其项目经理造假为名企图让该公司主动放弃预中标资格,并向芜湖市招标办进行了举报。2014年2月初,李某在与刘甲协商以后,同意支付刘甲50万元好处费,刘甲等人遂向芜湖市招标办撤回举报投诉。

芜湖市招标办发现问题后取消了这次招标。案发后,刘甲、从某某、刘乙等五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甲、从某某、刘乙等五人在政府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串通投标,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表现等,依法判处五人缓刑并处相应罚金。(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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