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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租车为名骗车6辆 将车抵押获40万

发布时间:2017-05-17 14:34:30

作为某投资公司经理的陈某,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先后4次以租赁汽车为由,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共租赁汽车6辆,价值人民币近70万元。租到车后,多次将车以抵押借款的方式抵押给他人,获得抵押款40余万元。检方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月16日此案在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陈某为研究生学历,案发前是某投资公司总经理。公诉机关指控称,陈某于2015年8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新北路附近,以租赁汽车为由,与北京莱艺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奔驰牌C230汽车1辆,经鉴定价值47000元。此后,被告陈某自2016年1月至6月期间,在十里河、望京等作案三起,均以租赁汽车为由,这三起案件共骗取汽车5辆,包括三辆宝马牌轿车,其中一辆价值人民币近40万元。陈某总共作案四起,共骗取汽车6辆,总共价值近70万元。

2016年6月,陈某伙同他人将骗取的三辆汽车以抵押借款的方式抵押给他人,获得抵押款15万元。同年7月,陈某又指使他人将骗取的两辆汽车以抵押借款的方式,抵押给他人,获得抵押款25万余元。同年7月24日,陈某被被害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陈某辩称自己一直和朋友有偿借车,车辆有些归投资公司使用,有些归她个人使用,没有以骗取车辆为目的。此外6辆涉案车辆都有合同,案发时3辆车还在合同期内,而租金是公司所出,她个人先行垫付。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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