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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客车与小客车相撞致乘客植物人 被判赔27万

发布时间:2017-12-22 22:55:35

信网12月22日讯 青岛交运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交运)驾驶员徐某某驾驶大客车与田某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事故造成小客车乘客于某某颅脑、眼球、腰椎体等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一级,处于植物人状态。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青岛交运被判赔偿受伤乘客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70959.25元。

两车相撞乘客伤成植物人

2009年1月14日,青岛交运驾驶员徐某某驾驶大客车与田某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两车受损。此次事故也造成小客车驾驶员田某某受伤、乘客于某某颅脑、眼球、腰椎体等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一级,处于植物人状态。

该事故经原胶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大客车驾驶员徐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客车驾驶员田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客车乘客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随后,伤者于某某将青岛交运与其投保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生活辅助具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9449.06元。

而对于伤者于某某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青岛交运认为其中部分损失和主张不合理,并认为赔偿金额应该按照60%赔偿其经济损失。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则表示,交运在其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12.2万元及商业险范围内50万元全额赔偿完毕。故不再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交运赔偿2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被告保险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完毕。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而因大客车徐某某系交运公司的职工,交运公司应当按照徐某某应负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

结合双方过错,法院认为徐某某应承担事故80%责任,田某某应承担事故20%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伤者于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8699.06元,应由交运公司赔偿其中的80%,即270959.25元。

终审维持原判

针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伤者于某某因后续护理费赔偿数额有争议,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

二审法院再次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审法院将伤者于某某的实际身体状态和今后生活需要,将护理费的期限计算为5年,从2015年9月1日计算至2020年9月1日,护理标准每天80元,按护工两人护理标准计算,并无不妥,二审法院予以支持。而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某某的上诉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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