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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使用劣药 红宇民建老年护养院被罚

发布时间:2018-01-29 20:37:08

信网1月29日讯 2017年12月5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青岛华国中医医院查处一批名为皂角刺的劣药,经过调查发现,该批皂角刺实际为青岛市市北区红宇民建老年护养院医务室购进并使用,因近期要装修,暂存在青岛华国中医医院中药房内。对此,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红宇民建老年护养院医务室进行了相关处罚。

2017年12月5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接到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青岛华国中医医院供样的、批号为160401的皂角刺经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应以劣药论处。

2017年12月6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华国中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上述批次的皂角刺实际上为红宇民建老年护养院医务室购进并使用的中药饮片,因近期要装修,暂时存放在华国中医医院的中药房内。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红宇民建老年护养院医务室,并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经过调查发现,该单位将中药饮片存放在华国中医医院的中药房内,未明显分区,也没有明显的标示。共购进该批次皂角刺1Kg,使用了0.28Kg,抽样0.3Kg,库存0.42kg,购进价格为208.00元/Kg,使用价格是600.00元/Kg。货值金额600.00元,违法所得168.00元。

信网了解到,《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药人购进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购进假药、劣药”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药人应用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用假药、劣药”。2018年1月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条例作出处罚决定:依法没收上述劣药,没收红宇民建老年护养院医务室违法所得并罚款。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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