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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合谋诈骗抵押项链时 玩起“狸猫换太子”把戏

发布时间:2015-06-04 21:05:13

三名男子利用事先准备的真假黄金项链,选择金店或寄卖行为作案目标,以在抵押黄金项链时掉包的方式实施诈骗,先后骗得45000元。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三人依法判刑。

2014年7月9日下午2时许,桐城市龙眠街道某寄卖行老板李先生在店中等待生意,一名男子走了进来。该男子自称姓陈,因急需用钱,他打算抵押一条黄金项链。说话间,该男子即把项链拿了出来。

有生意上门,李先生未敢怠慢。他接过男子递来的项链后,仔细做了鉴定,结果证明,该项链的成分的确是纯金的。接着,李先生和该男子约定,以20000元的价格抵押这条项链,抵押期限为5天。

当晚6点左右,关门回家的李先生接到那名男子的电话,对方在电话里说要把项链赎回来,并愿意支付相关手续费。两人约好时间后,李先生随即折回店内。该男子简单解释了自己不再抵押项链的原因后,将20000元现金退还给李先生,并付了300元的手续费。

李先生随即将那条项链交给了那名男子。该男子刚把项链放进包里,他便接到了一个电话。简单说了几句后,该男子对李先生说,因为晚上要去赌钱,所以还得将那条项链抵押几天。

又有生意做了,李先生当然不会拒之门外。接着,李先生和那名男子又按原先的约定抵押项链。李先生没想到,那名男子再次递过来的项链已被掉包了。在核实项链重量一样后,李先生再次把20000元递给了对方。

侦查机关调查发现,实施诈骗的这名男子为马某,作案时另有两名同伙刘某甲、刘某乙。三人利用事先准备的真假黄金项链在李先生处诈骗成功后,又窜至南陵县籍山镇一金店故伎重演,实施诈骗,又成功骗得25000元。

2014年9月17日,马某、刘某甲、刘某乙三人在南陵县籍山镇另一金店再次企图实施诈骗时被察觉,三人随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三人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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