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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上缴枪支弹药 村委副主任违法私藏被刑拘

发布时间:2015-12-16 15:36:33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 在一次村务工作中,崇左市江州区某村村委副主任黄某收到村民上缴的一个蛇皮袋,里面有未组装成型的射钉枪部件和少许弹药。黄某未依法依规将此事上报,反而偷偷地把蛇皮袋拿回家,让朋友方某帮组装成型,并借给其使用。今年8月份,方某搭乘朋友的汽车,携枪支弹药从崇左来南宁时,被良庆区民警查获。12月15日,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黄某今年50岁,担任崇左市江州区某村村委副主任一职已有十余年。2015年农历春节前某天,黄某到一户村民家中走访时,该村民上缴了一个蛇皮袋,袋里装有未组装成型的射钉枪部件和少许弹药。身为村委副主任,黄某不但没有依法依规将此事上报,反而将枪支弹药拿回家私藏起来。

过后,黄某约朋友方某到家里吃饭。酒过三巡,黄某透露了私藏枪支部件和少许弹药一事,并将枪支零部件拿给方某组装成型。此枪威力较大,射程能达到10米远。

不久后,经熟人介绍,方某准备到南宁某工地打工,主要负责维持工地秩序。得知该工地曾发生过斗殴事件后,他打起黄某私藏的枪支的主意。而黄某在明知该枪具有一定杀伤力的情况下,仍同意将枪支及少许弹药借给方某使用。

8月27日,方某带着枪支及少许弹药乘坐朋友的黑色越野车前往南宁。次日凌晨2时许,该车行驶至南宁市良庆区玉洞高速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拦下检查。很快,民警在车中找到了方某携带的枪支和弹药。经鉴定,该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根据方某的供述,黄某于8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拘。两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2月15日,良庆区法院审理此案,黄某、方某当庭认罪。法院认为,黄某、方某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二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可以从轻处罚。最终,黄某、方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判后,黄某表示,身为村干部却知法犯法,他非常懊悔,“刑期至明年3月27日止,春节都不能跟家人团聚了。今后,我一定会好好反省,不再将法律当儿戏”。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所以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制非常严格,凡非法持有、买卖枪支弹药都是违法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市民不要随意持有、私藏任何种类、制式的枪支(仿真枪)。这些枪支即使不拿出门,一直放在家里把玩,也可能触犯法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市民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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