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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人施工时右眼受伤 多方被判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07 11:08:34

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城建工”)曾与青岛川鲁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鲁劳务”)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杨先生在他们的项目上施工时,被蹦出来的一个铁钉盖打伤了右眼,虽然工程承建人周先生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其他费用未支付。随及杨先生将青城建工和川鲁劳务、劳务木工班长罗先生、工程承建人周先生告上法庭。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先生赔偿杨先生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周先生和川鲁劳务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人劳务制作时伤到眼睛 工程承建人部分费用未支付

2020年4月,青城建工与川鲁劳务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青岛市胶州五里堆一期项目由川鲁劳务进行实施,并对整个工程2、3号楼及周边车库负责。5月,杨先生被劳务木工班长罗先生雇到项目上从事木工,在2号楼基础工程做木工制作模型时,却被铁钉盖击伤了右眼。

“伤后木工班长罗先生将我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工程承建人周先生先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其他费用却没有支付。”受伤的杨先生认为,青城建工和川鲁劳务、劳务班长罗先生、工程承建人周先生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青城建工称与此事无关 川鲁劳务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杨先生的起诉,各方各有自己的看法。青城建工称,杨先生与青城建工没有签约劳务合同,而且工资也不是他们发放,“工地上所有工人都是班组自行管理的,按照公司当时与川鲁劳务签约的合同条款,所以我们认为青城建工与此事无关。”

川鲁劳务则认为,公司对雇佣人员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而施工期间公司并没雇佣过杨先生,也没有给杨先生发过工资,因此川鲁劳务与杨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应对杨先生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川鲁劳务称“即便杨先生在公司承包的工地受伤,根据杨先生自述自身视力水平较差的情况,杨先生应保持安全作业距离、佩戴防护眼睛作业,而他缺乏安全注意义务,也没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及要求施工,杨先生自身过错与损伤后果有着极大关联,应该对他受伤这件事负主要责任。”

当两家公司都认为事情与公司无关时,工程承建人周先生也感到无辜。“我从没有雇佣过杨先生,事发前也不认识他,他怎么到的五里堆一期工地,我都不知道。”周先生称,这项工程是朋友介绍给他的,“我与罗先生签订《模板分项承包合同书》,这位杨先生是跟随罗先生干活的,另外我在签合同时就和罗先生说过,雇佣工人必须提交工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可是我手里并没有杨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因此让我承担赔偿责任,于法于理无据。”

而被提及的罗先生只说了一句,“我不是雇主,只是和杨先生一起干活的。”

法院判罗先生赔偿损失 川鲁劳务与周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杨先生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先生右眼多发损伤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

那这项事故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经法院调查落实,罗先生承包五里堆一期2号楼3号楼模板制作安装工程,并雇佣杨先生从事木工工作,杨先生受雇于罗先生工作时被铁钉刺伤眼睛,罗先生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对从事危险作业的提供劳务者的工作活动进行有效的危险防控管理和规范,未提供相应的、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罗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杨先生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害后果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杨先生承担30%的责任,罗先生承担70%的责任。

此外,川鲁公司作为建设方,在选任施工方时没有依法进行资质审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周先生,周先生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罗先生,存在明显过错。而青城集团已尽到注意义务,其将该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川鲁劳务,不存在过错。

综上,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先生赔偿杨先生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周先生和川鲁劳务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信网记者 王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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