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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五周年 德阳688人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6-05-17 12:30:31

四川新闻网德阳5月17日讯(记者 周鸿)今年是“醉驾”入刑五周年。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德阳市中院获悉,2011年以来,德阳全市法院共审结以醉酒驾驶为主的危险驾驶案件690件,其中有688人受刑罚。

“醉驾”案逐年上升 摩托车处高发状态

据了解,2011年以来,德阳全市法院共审结以醉酒驾驶为主的危险驾驶案件690件,2011年为42件,到了2015年则达到225件,“醉驾”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德阳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与私家车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公、检、法”加大了查处打击力度不无关系。

通过对2011年以来“醉驾”被告人情况统计分析,总体呈现出“三高一低”的特点:30岁至50岁的中青年人数占比高、农业人口占比高、男性人数占比高,分别占全部犯罪人员的比例为:69%、 66.5%和98.4%;“一低”即犯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70%以上为初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

从涉案车辆类型看,摩托车占总肇事车辆的53%以上,其次为轿车,占比为35%。

“摩托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比汽车要低得多,而且许多人以为“酒驾”仅针对四个轮子的机动车,因而对于“两轮”摩托车的驾驶比较随意,导致摩托车“醉驾”案件处于高发状态。”该负责人说。

醉酒开校车被判拘役3个月罚1万元 法院助力“醉驾”整治

黄某是一名已有20年驾龄的公交车司机,由于当天下午不当班,中午便与朋友喝了三杯白酒。下午4点过,受一位朋友委托帮忙开幼儿园校车。黄某明知自己没有校车驾驶资格证,还是答应了。在途经金沙江路东汽一号门路段时与一微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血样检测,黄某体内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53毫克,属醉酒驾驶。法院判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对于校车、客车驾驶员等特定行业的“醉驾”、血液酒精含量严重超标的“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驾”、抗拒检查的“醉驾”等情况依法进行重点打击,从重判处。”据悉,五年来,德阳法院共对688名“醉驾”被告人作出了刑事处罚。

自“醉驾”入刑以来,德阳法院坚持依法打击与引导教相结合,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旁听审理“醉驾”案件1231人次。召开“醉驾”相关新闻发布会1次,邀请媒体采访报道42人次,公开发布“醉驾”典型案例37个,举行相关法制宣传26次,发放宣传资料6600余份。对营造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安全氛围起到了有效推动作用。

德阳法院“醉驾”典型案例:

男子深夜醉驾,人车坠入旌湖

(一)2015年2月4日零点,何某酒后无证驾驶朋友的小型越野客车,沿德阳市区峨眉山路由南至北方向行驶,在峨眉山路与沂河街交汇处地段,先与一辆左转弯的出租车发生碰撞,然后冲破绵远河护堤栏,掉入绵远河内,何某被群众从车内救出。经酒精呼气测试,何某酒精含量为107.1毫克/100毫升,经血醇检测,其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2.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判决结果: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好心帮倒忙,无证“醉驾”酿祸端

黄某是一名已有20年驾龄的公交车司机,由于当天下午不当班,黄某与几个朋友在吃午饭时喝了三杯白酒。下午4点过,一位给幼儿园开校车的朋友打来电话,说自己生病了,想请黄某临时帮忙,顶班开一下校车。黄某明知自己没有校车驾驶资格证,还是答应了。校车由衡山路开往八角井方向,途经金沙江路东汽一号门路段时与一微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血样检测,黄某体内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53毫克,属醉酒驾驶。

判决结果: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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