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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年他一直见不上儿子

发布时间:2016-05-30 14:14:13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原告是豪,被告是燕。2006年年底,豪和燕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儿子由妈妈燕抚养,爸爸豪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50元,直到儿子成年。
豪说,离婚后他每个月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燕却以种种借口拒绝协助豪探望孩子。豪说,燕剥夺了他与儿子相处及儿子享有父爱的权利。2016年,豪提起诉讼,要求燕协助豪行使探望权。至于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豪要求: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周六10时原告从被告处接孩子回原告处,周日10时送回被告处,寒假、暑假由双方轮流抚养。
对于豪的起诉,燕表示,不同意豪对孩子行使探望权。燕同时也承认,从她与豪离婚至今,孩子没有见过父亲。法庭上,燕出示了一份由儿子书写的证明。证明的大概意思是,儿子一直随母亲生活,不愿见父亲。对于这份证据,豪表示有异议。豪说,这可能不是儿子的真实意思。由于孩子没有出庭作证,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豪要求探望儿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以及孩子的实际情况,探望孩子不宜频繁,可每月探望两次。法院判决,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10时,豪去燕的住所接儿子,次日10时将儿子送回。对于豪行使探望权,燕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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