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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道漏水泡坏地基产权不清自来水公司不赔

发布时间:2016-05-30 14:14:46

要证明发生漏水的管道产权属于自来水公司所有,才能获得其赔偿。
原告是陈,被告是朔州市自来水公司。
2004年,陈购买了一处院落。2013年之前,陈一直自己居住,此后出租。2014年8月的一天早晨,陈接到租住户的通知,说院内自来水旱井和菜窖有大量积水。陈赶到现场,经过仔细检查,并没有发现主管道、进院分管道接口处及院内分管道有漏水现象。陈让人顺着溢水方向继续检查,发现大路公用主管道接口处破裂漏水。
接到陈的电话,自来水公司派人处理好主管道漏水问题。陈仔细查看房屋后才发现,由于地基长时间被水浸泡现仍在下沉,导致房屋受损程度严重,已成为危房无法居住。出于安全考虑,原租房户已搬离。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来水公司赔偿自己损失11万余元。
自来水公司辩称,造成陈房屋受损的管道产权不属于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提出,陈所处的巷内管道大约有100户的居住人,所以本案产权不清。自来水公司申请法庭对产权进行鉴定。
由于陈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漏水的管道产权属于朔州市自来水公司所有,法院驳回了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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