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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狗咬人咋变成人伤人?动手谈赔偿害死“朋友”

发布时间:2016-05-30 14:21:16

本来就是狗咬伤人的事,万万没想到,事情最后会发展到如此不可收拾:

抚顺一家医院保卫处的干事养了一条狗,狗咬伤了一个人,赔偿费用的问题双方几经协商也没能达成一致。双方决定在一起谈谈这件事,都带着不少“朋友”,殴斗中一人身亡……

抚顺市某医院保卫处干事佟某2012年在千金乡某村承包了一个矿石加工厂,丁某和龚某给他送过矿石,双方这样认识了。

2012年12月的一天,丁某和龚某到加工厂来玩时,龚某被佟某养的狗咬伤。

而龚某有另外一种说法:“因为佟某欠丁某十多万元钱,我和丁某去找佟某要钱的时候,佟某的狗把我咬了,佟某说让我先看病,以后再处理。”

不过后来,双方始终没有就赔偿达成一致,龚某说想要3万元,佟某却只同意赔2000元。随后,双方又约见面。龚某说:“这一次佟某表示让我在火葬场等着,他把钱给我送去。”而佟某则说:“龚某威胁我,说要把我扔到狗笼子里,给我5000元。”

2013年12月23日,龚某一行四人来到抚顺市殡仪馆附近等候。而佟某这边也来了不少人,将龚某等人围在中间。双方随即发生了殴斗,一名男子受伤倒地,被龚某等人送往医院抢救,于2014年1月10日不幸死亡。佟某等人也有不同程度轻微伤。

佟某于2014年1月2日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其参与殴斗的朋友王某和宗某等人也先后投案。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宗某和王某上诉。法院认为,佟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与宗某、王某等人结伙进行殴斗。佟某明知与龚某见面后可能发生殴斗的结果而纠集他人到现场并参与殴斗,是本案的纠集者,宗某、王某持械积极参与,致一人死亡,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审判决考虑到佟某、王某等在案发后自愿赔偿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宗某有立功表现等情节,已经对三人从轻处罚。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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