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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想吃蜂蜜解馋 “采蜂大盗”结伙偷盗采蜜

发布时间:2016-06-02 17:02:15

广西新闻网浦北6月2日讯(通讯员 覃世武)钦州市浦北县两男子刘某、钟某想吃蜂蜜,却没钱购买,竟打起了邻村养蜂人符某蜜蜂的主意。伙同他人凌晨时分“光顾”符某家中偷盗蜂蜜,后被发现飞车逃跑,上演了一幕现实版“全城追捕”大片,最终刘某、钟某为自己不法行为锒铛入狱。近日,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车辆东南牌面包车,予以没收。

家住浦北县小江镇的刘某、钟某嘴馋想吃蜂蜜却没钱购买,便伙同张某春、“阿牛”(二人在逃)于2015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驾驶一辆东南牌面包车窜至龙门镇学某村委会某村,盗窃了符某养殖的八箱蜜蜂,被符某当场发现,张某春便驾车搭载刘某、钟某等人往浦北县北通镇方向逃跑,后在北通加油站附近被浦北县北通派出所民警拦截,张某春驾车冲撞公安民警的执法车辆,企图逃跑,但在北通加油站被拦截停,刘某、钟某和张某春、“阿牛”遂弃车逃跑。公安民警在面包车内查获了被盗的八箱蜜蜂发还给符某。经鉴定,被盗的八箱蜜蜂价值人民币2160元。刘某于2015年6月2日在浦北县张黄镇五一街被公安民警抓获,钟某于2015年7月7日在钦州市永福西大街某银行被公安民警抓获。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互相配合,分工合作,积极实施了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钟某盗窃时所使用的作案车辆,应予以没收。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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