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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社局: 困难企业可享“五缓”“三补贴”

发布时间:2016-06-02 20:32:46

本网讯 5月30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在全市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并继续针对困难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帮扶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此次实施的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可以概括为“两降”“五缓”“三补贴”。
“两降”,即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五缓”,即困难企业2016年可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2015年已享受缓缴政策,但缓缴期满后已足额补缴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
“三补贴”,即2016年内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岗位、在岗职工培训”三项补贴,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且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对个人参加培训补贴标准的50%确定,对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总费用的50%。
2014年、2015年已享受过“三项补贴”的困难企业和当年享受返还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50%稳岗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三项补贴”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困难企业需经有关部门认定,认定条件包括:一、2015年12月底之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欠费但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履行了缴费义务)。二、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自2015年三季度以来,企业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三、2015年1月以来企业没有裁员,且承诺2016年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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