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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 入室盗窃八元钱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6-06-03 04:02:53

广西新闻网阳朔6月2日讯(通讯员 龙昭昕)桂林男子梁某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干起了老本行。梁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阳朔县白沙镇白沙堡新村,趁被害人黎某不在家时,在该房间床上的枕头下盗得人民币八元。6月1日,阳朔县法院对梁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了解,今年49岁的梁某系桂林市临桂区人,平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曾在1994年、2006年、2014年、2015年先后犯盗窃罪入狱服刑,2015年11月刑满释放后外出打工,但觉得打工辛苦,还不如“小偷小摸”来钱快,于是又流窜到阳朔县境内干起了老本行。

2016年2月28日,梁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阳朔县白沙镇白沙堡新村,趁被害人黎某不在家时,梁某找来一条楼梯通过窗户进入被害人的二楼住房实施盗窃行为,在该房间床上的枕头下盗得人民币八元。梁某被当地村民发现后想逃跑,不料楼梯已经被村民移开,狡猾的梁某于是躲在房间的纸箱里,被害人黎某回家后和村民四处寻找梁某未果,后被村民在一个纸箱里发现了,众人合力将其当场抓获并报警。

庭审中,梁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再给他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梁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但此前梁某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距此次盗窃行为还不满五年,属于累犯,且前罪与后罪属同种罪名,故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另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经过开庭审理,阳朔县法院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阳朔县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梁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于2016年6月1日,对梁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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