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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变大7平方米要“归公” 昆明一对母女“民告官”

发布时间:2016-06-03 08:38:14

11年前,李元美母女购买了一间20.70平方米的商铺,但产权证上的面积“变大”了7平方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昆明市住建局”)下发通知,认为“变大”的商铺面积应为天井,属公共设施,要更正,昆明市政府通过行政复议支持了这一决定。李元美母女认为,既然“变大”的面积已经阴差阳错地登记到她家名下,多出的商铺就应该归她们所有,因此李元美母女将昆明市住建局和昆明市政府告上法庭。

买间商铺多出7平方米

2005年,李元美母女购买了位于官渡区关上双福路上的一间20.70平方米的商铺,同年6月27日,取得了房产证,分户图上多出了7平方米。

2013年初,相邻商铺的张某反映李元美母女为了多占商铺,竟用铁板、钢条封堵了他们家商铺的后门,不让他们进出。

住建局认为属于公共设施

去年,昆明市住建局下发通知:两家相邻商铺争议部分应为天井,属于公共设施,2005年李元美母女取得的房产证分户图,是登记过程中开发商提供的配图错误,与档案中的分层图不符,要求更正商铺产权登记。

李元美说,她们确实只购买了房产证上登记的20.70平方米商铺面积,按照房产证上的分户图看,她家商铺背后与邻居之间的争议部分为7平方米,其在她家的分户图范围内,但确实变大了7平方米。

去年9月,昆明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中支持了昆明市住建局的决定。

近期,李元美母女将昆明市住建局和昆明市政府起诉到官渡法院,要求撤销昆明市住建局作出的这份“更正登记通知”及复议决定。记者了解到,李元美母女用这7平方米作商铺、堆放货物。

原告诉称:商铺背后变大的7平方米,位置是排污检查口,污水管道也在她家的房屋之下,并不是公共采光通道或天井。既然11年前的房产证已将这7平方米确认给她家了,多出的部分就应该归她家所有。

第一被告昆明市住建局答辩称:其作出的“更正登记通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被告昆明市政府答辩称:复议程序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争议房产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他们的行政复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天,此案将在官渡法院开庭审理。

春城晚报 记者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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