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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轨后给同居女子转账25万元 妻子告“小三”讨钱二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6-06-09 05:00:06

本报讯蒋兰(化名)发现丈夫的一张银行卡取款凭条,追查得知丈夫转给“小三”25万元,遂起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认定丈夫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向自己返还25万元。龙华区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蒋兰的诉讼请求。蒋兰不服,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配告“小三”还钱,法院一审二审都不支持,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蒋兰和樊军(化名)于1975年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婚后生下两个儿子,1995年9月,在当地镇政府民政办补办了结婚证。樊军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海口居住生活。1996年,蒋兰与樊军发生纠纷后,樊军与田小芸(化名)在海口相遇相识并长期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樊军和田小芸关系融洽,双方还进行建房出租等经营行为。樊军曾于2012年5月31日转账25万元至田小芸账户中。几年后,得知转账情况的蒋兰十分气愤,于2016年1月将樊军和田小芸起诉至法院,请求认定樊军向田小芸赠与25万元的行为无效,要求田小芸向自己返还樊军赠与的25万元。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25万元系在樊军和田小芸同居关系期间发生的往来款项,该笔款项应为两人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蒋兰主张该笔款项为樊军对田小芸的赠与,但其并未提供赠与行为的相应证据。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蒋兰的诉讼请求。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樊军和田小芸之间婚外非法同居的行为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受到谴责。但蒋兰上诉请求确认樊军向田小芸支付的25万元属于无效赠与并要求予以返还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海口中院依法驳回蒋兰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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