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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修订消防考核办法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将被约谈

发布时间:2016-06-09 06:37:36

华西都市报讯(客户端记者 李逢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四川消防总队获悉,近日四川省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这是该考核办法自201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办法》在奖惩上有了明确的规定。

2013年,四川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简称“办法”),连续三年组织对市州政府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安全基础、开展火灾预防等工作进行考核,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进行通报。

为进一步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四川省政府在年初启动了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省政府正式印发了新修订的《办法》。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强化了考核结果的运用,并根据实际在考核等级评定、考核时间上做了相应调整。老《办法》对考核结果规定比较笼统,仅对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将作为四川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而新修订的《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奖惩,规定:“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三年考核结果排名末两位的,由省人民政府约谈市(州)人民政府,责令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全省通报批评。”此外,新《办法》对考核结果的评定进行了细化,在规定的“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的基础上明确了其数量,规定“优秀”的单位为5个,“良好”的单位6个。

新《办法》明确了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和排名末尾单位的处理方式,对推动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形成消防工作齐抓共管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部分,消防工作考核按百分制评分,划分为四个等级。本辖区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本辖区发生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火灾责任事故将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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