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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受贿被判10年 上诉称不是受贿是借款

发布时间:2014-12-11 15:17:27

公司副总受贿被判10年 上诉称不是受贿是借款
李某在法庭上否认指控,称自己没受贿 摄/法制晚报记者 曹博远


法制晚报讯 公司副总经理被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某不服上诉。今天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该上诉案。

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0年间,李某利用其担任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他人从涿鹿京仪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退股等事项中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10万元。

丰台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李某不服上诉。

上午10点30分,身穿号服的李某被带进法庭。

58岁的李某头发都白了,消瘦的他看上去身体不太好,在法警搀扶下缓慢地走进法庭。

据了解,今天不是第一次开庭,此前李某的辩护人申请该案承办检察官回避。

今天一开庭,法官宣布经过合议庭合议后驳回辩护人申请。

对于指控,李某一直不认罪,他称一审判决与事实不服,他并没有受贿,他称在侦查阶段所做有罪供述系被逼迫后做的虚假供述,应予以排除。

“这笔钱我确实拿了,但不是受贿,是借款。”在法庭上,李某申请4个证人出庭。

至记者发稿时止,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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