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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 山西有了办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6-09-28 03:12:12

山西日报讯(记者孟苗)9月23日,省文物局公布《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省现存文物建筑28027处,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53875处的52%,尤其是元以前文物建筑占全国现存的80%。近年来,国家和省政府虽然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加大修缮保护力度,但因数量巨大,年久失修,加之多方面原因限制,一些文物建筑日益面临着损毁、坍塌的危险。

近年来,我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已经初显势头,不少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投资修缮保护了一批文物建筑。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领域的渠道依然不畅。

为加强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新公布的《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由22个法条组成,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文物建筑,是指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在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包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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