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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离世长子拒落葬 三姐妹诉墓穴认购人权利

发布时间:2014-12-16 17:58:08
瑞康、瑞芬、瑞芳、瑞苓是四兄妹,他们的母亲两年前因病去世。谁想持有墓穴认购证的长子瑞康竟拒绝为母亲办理落葬,墓园也以认购人未出面为由不予配合。近日,嘉定区法院判令墓园配合家属办理落葬事宜,瑞康不得从中阻挠。

入土为安与自己落户绑在一起?

1995年,瑞康四兄妹的父亲去世,母亲顾阿婆携四子女到墓园购买了一座双穴墓,并由顾阿婆支付相关费用4000余元。因瑞康是家中独子,依照民俗,家人推举瑞康在认购人处代为签名,同时认购凭证亦由瑞康保管。

2012年,顾阿婆病故。由于瑞康与家人关系并不融洽,他竟不肯交出墓穴认购凭证。据了解,瑞康系插队落户青年,本案根源在于其与瑞芬三姐妹因落户问题产生争议,故坚持要将母亲安葬事宜与其落户上海事宜一并处理。

墓园方面表示,按照规则必须凭墓穴证方能办理落葬手续。瑞芬三姐妹虽然多次上门协商,但墓园始终予以拒绝。眼看母亲去世已有一年多,落葬问题迟迟未能解决,瑞芬三姐妹无奈之下将瑞康及墓园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三人为墓穴认购人,同时要求墓园尽快落实落葬事宜,使亡母得以入土为安。

考虑到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承办此案的法官在开庭前与双方取得联系,希望能以调解形式化解纠纷,使兄妹感情不至于继续恶化。虽然法官对瑞康进行了说服教育,但瑞康不愿让步,墓园方面也以瑞芬三姐妹非合同相对人为由拒绝配合。于是,本案依法开庭进行审理。

法官:阻扰安葬与公序良俗相悖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相关的书面合同指定瑞康为墓穴认购人,但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的目的及付款情况来看,实际认购人并非瑞康一人;瑞康也认可瑞芬三姐妹和顾阿婆为墓穴的共同认购人。同时,从合同的签订、付款及登记表等情况来看,墓园对此也应当是知晓的。故对瑞芬三姐妹要求确认三人是系争墓穴认购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此外,瑞康以其相关户籍权利、房屋租赁权利被瑞芬三姐妹侵犯为由,不配合办理母亲骨灰落葬手续,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亦与购买墓穴的初衷相违背。最终,法院要求墓园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配合办理顾阿婆的骨灰落葬事宜,瑞康不得阻扰墓园履行上述义务。同时,准许瑞芬三姐妹自愿共同承担母亲骨灰落葬事宜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墓穴维护费。

本案判决后,瑞康服判息诉。瑞芬三姐妹经与墓园商定,及时办理了母亲的骨灰安葬事宜。事后,三姐妹特意至嘉定区法院赠送锦旗,称赞承办法官“公平公正心如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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