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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撞受伤未愈签免责书 病情恶化索赔遭拒

发布时间:2014-12-16 18:01:29
老王被老张的二轮摩托车撞伤后未遵医嘱,在医院治疗短短几日便与医院签署免责书后随即出院,不料病情突然恶化被迫“回炉”。之后,老王将老张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老张和保险公司认为是老王自己的过错导致,拒绝赔偿,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议。

为方便出行,老张购买了一辆二轮轻便摩托车。起初,认为没必要花钱去给一辆二轮摩托车购买商业险,况且周围的亲朋好友也都是如此操作,所以老张只给车子购买了交强险。没想到,不久他却摊上了一件倒霉事。

去年11月某日,老王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到某路口,恰好碰到老张驾驶着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此,结果两车相撞,导致老王受伤。经交警队认定,老张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之后,老王入院治疗,可他却并不“安分”。照常理,自己患有高血压、血友病,抵抗力又差,本该精心治疗等待痊愈。可他却认为医院拥挤、技术又差,刚刚住了三天就认为已无大碍便同医院签署医院免责书,之后随即出院。可没过多久,老王发现自己的伤口感染化脓,不得不再次住院并接受手术,前前后后共花费了大笔费用。鉴定机构给予休息期3个月、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2个月的认定。他认为都是这场交通事故造成的,于是将老张及保险公司告上青浦法院,要求两被告全额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如原告遵照医嘱住院治疗,医药费等不可能如此之高,是其自身过错才导致损失扩大;此外,老张并未给二轮摩托车购买商业险,只是购买了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交强险外的医药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经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针对老王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5.3万余元;对于交强险外的费用,老张支付2.5万余元。法官表示,二轮摩托车体型虽较小,但仍属机动车范畴,当与属非机动车的电动摩托、行人相撞时,在公安定责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大多要被定主要责任乃至全部责任。

很多二轮摩托车主认为摩托车较小,不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故不购买商业保险甚至交强险。本案原告本身有原发疾病,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伤者有原发疾病的,即使交通事故只是造成伤情的部分原因,侵权人也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二轮摩托车虽然车体小、车速慢,驾驶人在驾驶时仍然面对很大的、不确定的风险。原告方属于非机动车,受伤后花费医药费远远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的赔偿限额。如果本案被告正常购买一年几百元的商业险,则无需自掏腰包赔偿医疗费。

此外,原告在本案中亦有一定的过错,原告认为只是皮外伤,未骨折,医院住院条件差,拥挤,故急于要求出院并签订了医院免责责任书,导致自身损害后果扩大。故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应注意持续性治疗,同时不到万不得已,不能随便签署医院的免责书,导致在最后的法院侵权损失责任认定上,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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