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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遗忘贵重行李箱 酒店维修工伸贼手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16 18:05:33
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卫某和钟某,看到客人遗留在酒店公寓内的旅行箱便动起了歪脑筋。两人撬开旅行箱的安全锁,先后将箱内物品占为己有。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处卫某拘役5个月,钟某拘役3个月,各处罚金1000元。

今年8月11日,卫某和钟某受公司指派,至本市武定路上某酒店式公寓内进行维修。当日下午,钟某撬开客人程某遗留在房间内的一只带锁旅行箱,窃得18K金欧泊戒指一枚、寇驰(COACH)牌拎包一只;后来卫某又从该旅行箱中窃得宝格丽(BVLGARI)牌手表一只、各式项链七根、手链一根、拎包一只等物。经鉴定,上述戒指、手表项链、手链价值共计20720元。已退房的房客程某返回房间想取回遗留物品,发现两个旅行箱已不翼而飞。公司获悉程某的遗留物品"失踪",立即联系卫某和钟某,两人随后归还了部分赃物。警方赶至现场后,从卫某的工作包内又查获了剩下的失窃物品。

经查,卫某和钟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分别负责油漆粉刷和空调保养工作。庭审中,卫某、钟某均辩称以为客房内的物品系客人的遗弃物而拿走,主观恶性较小。经审理查明,两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钟某供述,其撬开行李箱后发现其内有戒指、护照等,应该知晓程某并未主动放弃旅行箱及旅行箱内物品的所有权,即上述物品非遗弃物。

其次,公司领班告知卫某、钟某客人已退房,让人前去维修物品、保养空调。即使旅行箱系程某退房时遗忘在涉案房间内、程某本人丧失了对旅行箱的控制,但该公司规定,工作人员若发现有客人的遗留物品,应当上交公司,由公司处理,且领班到房间后再次告知卫某“房间内的物品不要动”,表明公司对客人遗留的物品负有清点、保管、退还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卫某、钟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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