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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律师查询公民信息将不再被拒

发布时间:2015-01-14 22:11:56
近日,安徽省司法厅联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解决律师行业长期强烈反映的难以查询公民户籍登记信息问题。

两个人发生纠纷,其中一方在不知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如果要找律师进行诉讼,需要律师了解到对方的真实信息后才能进行进一步的诉讼环节。

然而,往往是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前往公安部门调取户籍资料的时候受到了阻碍。“公安部门往往会表示他们有规定,不允许调取公民个人资料,只有法院才能调取。但是这个时候,我们没有对方真实信息,就没办法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不受理,谈何调取资料呢?”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苏黎明律师说,“原来这就是一个不成立的命题,律师在这其中往往也很尴尬。”

按照《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常常会遭遇到“查询难”的问题,律师在办理一些案件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时,一些部门常常会以调取公民信息涉嫌侵犯隐私权为由,拒绝调取纠纷当事人个人信息。

此次两部门联合发文,就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通知中明确要求,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到被查询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查询当事人户籍登记资料,由公安派出所书面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所属派出所等八项户籍静态信息。同时,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法制机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律师依法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提供服务,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另外,通知也对律师保护被查询公民的隐私提出要求。通知中明确提出,律师对于所查询的公民户籍登记资料,应当依法合理地使用,不得泄露有关人员的隐私。 (吴增彦 黄梦莉 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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